内政发〔2022〕3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3年)》,进一步激发全区数字经济发展活力,促进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快5G网络建设
(一)自治区通信管理部门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5G等通信基础设施空间布局专项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交通枢纽、校园、医院、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和场所无偿向5G基站开放,5G基站用地需求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建筑物规划预留5G微站、室内分布系统等设施空间。(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基础电信、铁塔和广电运营企业使用高速公路等路网管孔,租赁费用原则上按不高于4000元/管孔/公里/年结算价格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可考虑市场价格因素,与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协商租赁费,上下浮动价格,各租赁企业不得转租。(自治区国资委、交通运输厅负责)
(三)对5G基站及配套机房、核心枢纽机房等用电价格给予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电价扶持。(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负责)
二、支持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建设
(四)优化数据中心建设布局,新建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原则上布局在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内蒙古)枢纽节点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和林格尔新区、集宁大数据产业园)内,积极争取国家对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内符合条件的数据中心项目给予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委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对和林格尔数据中心集群内的数据中心建设项目给予符合国家规定的电价扶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支持壮大电子信息制造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
(六)支持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服务器及数据中心相关设备、半导体、通信设备、智能终端、消费电子产品、传感器、光电、显示、电子专用装备及关键电子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等列入自治区数字经济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由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七)对符合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相关条件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八)按照首版次软件取得知识产权或证书规定期限内截至申请时的实际销售总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开发的工业软件(工业APP),按照研发该产品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述支持资金由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四、支持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
(九)支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建设。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按照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支持高危、高强度生产环节“机器换人”,按照工业机器人购置费用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助。上述支持资金由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十)对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典型应用场景项目,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补。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贯标评定的企业,达到5A、4A、3A、2A、A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创建的区域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给予奖补。对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且与国家顶级节点实现互联互通的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的企业,依据应用效果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上述支持资金由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十一)建设涵盖企业运行、项目建设、能耗管控、污染监测等一体化、“全景式”园区管控平台,由自治区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对单个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一次性奖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负责)
五、支持农牧业数字化转型
(十二)积极推进数字乡村建设,推动内蒙古农牧大数据平台建设,鼓励开展高分北斗、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技术在农牧业生产、流通等各环节融合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利用互联网嫁接特色产业,发展农村电商、创意农业、观光农业、认养农业、分享农业等新业态,满足城乡居民消费升级需求。上述领域列入自治区数字经济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由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自治区党委军民融合办、党委网信办、农牧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负责)
六、支持服务业数字化转型
(十三)鼓励企业利用5G、高分北斗、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兴技术,在教育、医疗康养、文化旅游、交通设施、电子商务、智慧物流、文化创意、金融消费等服务领域开展数字技术融合应用,促进相关服务业及交通等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发展。上述领域列入自治区数字经济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由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文化和旅游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七、支持政府数字化技术应用
(十四)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在经济调节、生态保护、城市管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政务运行等领域开展数字化应用创新,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由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保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八、支持数字科技创新
(十五)支持自治区与国家部委共建数字技术创新平台,对各类创新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有进有出,择优支持。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批准建设后,连续5年由自治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批准建设后,按照认定渠道,分别由自治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自治区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十六)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力度,鼓励对数字科技创新成果进行市场化转化。对新获批的数字经济领域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由自治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的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由自治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给予后补助支持。(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十七)推动规模以上数字经济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费用核算。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及增量增幅,由自治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0万元用于技术研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
(十八)鼓励企业或机构自主投资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转型咨询、解决方案、技术培训、资源对接等服务,经评估认定为优秀的,由自治区数字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加大院士后备人选和领军人才培养力度,对有潜力参选院士的高层次数字经济领军人才、行业领军人才,经评审遴选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专项资助用于开展科研活动。加快引进数字经济重点领域创新型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鼓励其申报自治区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研究课题、重大创新平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十、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小规模纳税人
(二十)支持短视频平台、微创新、微应用、微产品、微电影等新个体经济发展,对自治区上述数字经济领域的自然人,按照增值税优惠政策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二十一)对信息技术企业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的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建设维护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内蒙古税务局负责)
十一、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二十二)鼓励数字经济企业上市挂牌,对自治区数字经济企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业上市挂牌奖补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3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政办发〔2021〕38号文件相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92号)相关要求给予企业上市奖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负责)
(二十三)发挥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作用,积极引导国内外电子信息、软件、互联网等行业龙头企业在自治区落地项目。(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二十四)对自治区数字经济领域具有引领性、牵引性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重点支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上述相关支持政策依据负责部门的实施细则具体执行,各资金及政策主管部门要做好资金、政策及部门职责分工的衔接,明确具体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便于相关主体了解申报流程和具体要求,确保本政策相关部署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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